賠償條款
一、
搬家業者對於因搬運過程所致消費者物品之毀損、滅失或致生其他損害者,應負賠償責任。但業者能證明毀損係因不可抗力或因搬運物之性質,或因消費者或其受僱人之過失所造成者,不在此限。
二、
事件發生消費者應立即向搬家師傅反映,以當下處理為原則。
三、
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,可於搬遷完成三日內附上存證照片向平台反映;如搬遷物品有毀損滅失不易發現者,應於搬遷完成後七日內告知平台。
四、
物品損壞賠償以物品折舊後之現值為理賠標準,每件不逾 3,000元,上限總額每車不逾 10,000元。
五、
能協助修繕者,以修繕完成為原則,單件修繕費用以 3,000元為上限。若修繕費用高於物品折舊後之現值,則以折舊後之現值為理賠標準。
六、
經平台協調後確認賠償時,消費者需完整提供損壞遺失物品之品項名稱、照片、價值憑證(如發票)、使用年限等資料供計算理賠金額。
七、
一般玻璃全額賠償,但不包括水晶製品或特殊材質製品,總額以 3,000元為上限。
八、
現金、支票、有價證券、重要文件、珠寶飾品、印章、存摺或其它貴重物品等,消費者應隨身攜帶或於搬遷日前先行存置安全處所,若搬遷不慎遺失將視同一般物品搬運處理。
九、
貴重物品(古董、貨幣、珠寶、藝術品等)未事先告知或標示並另外投保(保險金額由消費者自行給付)將視同一般物品搬運處理。
十、
如有任何爭議事項,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